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 一 条 本 会 名 称 : 苏 州 高 新 区 建 筑 行 业 协 会 。 英 文 名 称 SUZHOU NEW DISTRICT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SNDCIA。
第 二 条 协会性质:苏州高新区建筑行业协会是根据国务院
《社会团体登记条例》的规定,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 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是在高新区范围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线路管 道设备安装、建筑装修装饰、建材生产加工制作、工程质量咨询监 理、质量检测、建筑科学研究、勘察设计及建筑院校等企、事业单 位和从事建筑行业并在行业中具有一定影响的自然人自愿组成的非 盈利性的行业组织。
第三条 苏州高新区建筑行业协会的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和政策,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支持、鼓励会员开拓 创新、转型升级,不断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壮大经济实力;积极反 映企业诉求,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企业行为; 推动企业横向交流及团结协作,促进建筑业积极、稳步、可持续发 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苏州高新区建设局的业务指导,接受苏州高 新区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苏州高新区科创路18号A栋607、608室。
和政策,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支持、鼓励会员开拓 创新、转型升级,不断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壮大经济实力;积极反 映企业诉求,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企业行为; 推动企业横向交流及团结协作,促进建筑业积极、稳步、可持续发 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苏州高新区建设局的业务指导,接受苏州高 新区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苏州高新区科创路18号A栋607、608室。
第二章 务业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建筑行业法规政策和各级管理规章,接受政府 和业务主管部门委托进行专题调研,反映广大企业的要求和意愿。
(二)收集分析区内外行业发展的动态信息,协助政府部门制 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推进行业管理,促进提高行业的整体素质 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三)制定行规行约并组织实施,协调规范建筑行业企业之间 的经营行为和竞争手段,开展行业自律活动,维护公平竞争和市场 秩序。
(四)协助开展职业、技术与管理人员的培训,适时组织有关 建筑科技、质量安全、工程创优等讲座、研讨、观摩等活动,提高 企业素质和工程质量、安全水平。
(五)发展与外界友好往来,组织经验交流,收集转达建筑科 技、市场等信息,推动横向经济合作与技术进步。
(六)开展咨询服务,倾听会员诉求,反映企业呼声,加强沟 通协调,争取行政支持和法律援助,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七)组织建筑企业各类优质工程评审,协助开展优秀企业、
(一)宣传贯彻建筑行业法规政策和各级管理规章,接受政府 和业务主管部门委托进行专题调研,反映广大企业的要求和意愿。
(二)收集分析区内外行业发展的动态信息,协助政府部门制 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推进行业管理,促进提高行业的整体素质 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三)制定行规行约并组织实施,协调规范建筑行业企业之间 的经营行为和竞争手段,开展行业自律活动,维护公平竞争和市场 秩序。
(四)协助开展职业、技术与管理人员的培训,适时组织有关 建筑科技、质量安全、工程创优等讲座、研讨、观摩等活动,提高 企业素质和工程质量、安全水平。
(五)发展与外界友好往来,组织经验交流,收集转达建筑科 技、市场等信息,推动横向经济合作与技术进步。
(六)开展咨询服务,倾听会员诉求,反映企业呼声,加强沟 通协调,争取行政支持和法律援助,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七)组织建筑企业各类优质工程评审,协助开展优秀企业、
优秀管理人员、优秀技术人员的评选推荐工作,并及时向社会推
介。
(八)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开展有利于本行业发展的其它活动 和公益事业。
(九)承办政府主管部门、上级协会交办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 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协会;
(三)在苏州高新区范围内从事土木工程建设、线路管道设备 安装、建筑装修装饰、建材生产加工制作、工程质量咨询监理、质 量检测、建筑科学研究、勘察设计及建筑院校等企、事业单位和从 事建筑行业并在行业中具有一定影响的自然人,以及具有社团法人 资格并与建筑业相关的行业组织。
第九条 会员入会需提交入会申请书,报理事会通过,由秘书处 办理入会登记,并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反映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并通过协会向政府有关 部门提出意见、建议;
(三)参加本会举办的相关活动;
(四)本会职能范围内的各类服务,优先取得相关信息及文献 资料;
(五)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介。
(八)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开展有利于本行业发展的其它活动 和公益事业。
(九)承办政府主管部门、上级协会交办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 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协会;
(三)在苏州高新区范围内从事土木工程建设、线路管道设备 安装、建筑装修装饰、建材生产加工制作、工程质量咨询监理、质 量检测、建筑科学研究、勘察设计及建筑院校等企、事业单位和从 事建筑行业并在行业中具有一定影响的自然人,以及具有社团法人 资格并与建筑业相关的行业组织。
第九条 会员入会需提交入会申请书,报理事会通过,由秘书处 办理入会登记,并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反映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并通过协会向政府有关 部门提出意见、建议;
(三)参加本会举办的相关活动;
(四)本会职能范围内的各类服务,优先取得相关信息及文献 资料;
(五)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依照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五)关心本会工作,参加本会活动,积极反映情况,提供有 关资料信息。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不 履行义务或无故超过一年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
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依照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五)关心本会工作,参加本会活动,积极反映情况,提供有 关资料信息。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不 履行义务或无故超过一年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
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织组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
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 十 五 条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 席,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原因需提前或延期换 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苏州高新区建设局审查同意并经苏
州高新区民政局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 选举产生,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
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 十 五 条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 席,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原因需提前或延期换 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苏州高新区建设局审查同意并经苏
州高新区民政局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 选举产生,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
员代表大会负责。
每届理事会任期四年,理事在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或工作调动 以及其他原因退出或需要更换时,由所在单位提交退出申请或另行 提出理事人选,报常务理事会确认,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决定、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听取并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十二)审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 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每一理事享有一票 表决权。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临时召开 理事会会议,亦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由会长主持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
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 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每一常务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可临时
每届理事会任期四年,理事在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或工作调动 以及其他原因退出或需要更换时,由所在单位提交退出申请或另行 提出理事人选,报常务理事会确认,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决定、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听取并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十二)审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 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每一理事享有一票 表决权。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临时召开 理事会会议,亦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由会长主持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
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 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每一常务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可临时
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亦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由会长
主持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会长 由业务主管单位推荐提名,经理事会民主协商、选举产生。较大企 业且信誉度好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副会长人选中应占较大比例。副 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高的公信力和影响力;
(三)热心为本会工作,努力为本会服务;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善于听取会员意见,积极为会员单位服务;
(七)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创新精神,在服务中起纽带、 桥梁作用;
(八)清正廉洁、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实干精神强。
第 二 十 六 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可连选连 任,但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 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 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延长任职,但任职的年龄 最大不超过七十岁。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和会长 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和会长办公会 议决议的落实;
(三)提名本会副会长、秘书长人选,经理事会选举确定或常
主持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会长 由业务主管单位推荐提名,经理事会民主协商、选举产生。较大企 业且信誉度好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副会长人选中应占较大比例。副 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高的公信力和影响力;
(三)热心为本会工作,努力为本会服务;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善于听取会员意见,积极为会员单位服务;
(七)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创新精神,在服务中起纽带、 桥梁作用;
(八)清正廉洁、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实干精神强。
第 二 十 六 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可连选连 任,但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 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 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延长任职,但任职的年龄 最大不超过七十岁。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和会长 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和会长办公会 议决议的落实;
(三)提名本会副会长、秘书长人选,经理事会选举确定或常
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主持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 二 十 九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免除会长、副会长、秘书 长、常务理事、理事职务:
(一)会员资格被取消;
(二)被会员单位取消会员代表人资格;
(三)不能胜任其职务;
(四)有损害协会名誉或违背协会宗旨行为;
(五)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受到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第三十条 本会设秘书处,秘书处负责处理协会日常工作,秘书 长领导秘书处工作。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本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会员大会、理事 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确定的工作事项,组织实施年度工作 计划,并向会长汇报有关阶段性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工作人 选,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及时处理有关信息和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行业性质分设若干个专业委员会,为协会的 面上工作机构。其设置和职责由理事会决定。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主持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 二 十 九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免除会长、副会长、秘书 长、常务理事、理事职务:
(一)会员资格被取消;
(二)被会员单位取消会员代表人资格;
(三)不能胜任其职务;
(四)有损害协会名誉或违背协会宗旨行为;
(五)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受到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第三十条 本会设秘书处,秘书处负责处理协会日常工作,秘书 长领导秘书处工作。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本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会员大会、理事 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确定的工作事项,组织实施年度工作 计划,并向会长汇报有关阶段性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工作人 选,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及时处理有关信息和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行业性质分设若干个专业委员会,为协会的 面上工作机构。其设置和职责由理事会决定。
第五章 产资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主要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企业赞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一)会费;
(二)企业赞助;
(三)政府资助;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 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 财务核算制度,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保证会计
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 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接 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
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
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 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会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不得要求退还已交纳的 会费或捐赠的财产。
第四十条 本会应在每一会计年度制作财务决算报告,提交会员
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苏州高新区建设局和苏州高新区民政局备 案。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 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 财务核算制度,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保证会计
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 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接 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
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
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 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会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不得要求退还已交纳的 会费或捐赠的财产。
第四十条 本会应在每一会计年度制作财务决算报告,提交会员
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苏州高新区建设局和苏州高新区民政局备 案。
第六章 程的章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提出修改意见,经理事
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报苏 州高新区建设局、苏州高新区民政局备案。
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报苏 州高新区建设局、苏州高新区民政局备案。
第七章 止程终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
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 议,并报苏州高新区建设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苏州高新区建设局及有关机关指 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
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苏州高新区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 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苏州高新区建设局、苏 州高新区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
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 四 十 八 条 本章程经2014年7月 日首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
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